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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天数
日期:[2021-08-14]  版次:[A06]   版名:[时政]   字体:【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报道 8月13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获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印发,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提出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14年11月公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四类单位或人员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规定》指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等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规定》还列明了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或人员。具体包括四种情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单列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情形

《规定》指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职工个人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规定》明确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与2014年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规定》单列出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的情形,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由原来的15天变为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规定增加了“终止妊娠的”情形,提出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明确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规定》明确,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提供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同时,明确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规定》还提出,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可以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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