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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用工业松香给畜禽脱毛 广东高院二审改判重罚300万
日期:[2021-10-30]  版次:[A08]   版名:[世相]   字体:【

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诉求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获省高院支持

新快报讯 记者黄嘉丰 通讯员 赖润敏 赵一瑾 刘雅报道 近日,汕头市检察院针对违法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销售畜禽食品行为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介绍,这是全国首例由省级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诉求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不法商贩采用工业松香给畜禽脱毛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李某铤在明知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且没有获得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林厝工业区经营滨裕鹅场,雇佣工人在宰杀生鹅、生鸭过程中主要使用工业松香对禽畜进行脱毛处理,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0多万元。

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温作用下给禽畜脱毛会渗透并残留在其体内,人体吸收后,会对肝脏和肾脏造成伤害,严重的甚至会致癌,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加工。

2017年9月27日,汕头市公安局联合原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到滨裕鹅场进行检查,抓获正在作业的李某铤等人。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整鹅、生鸭及不完整的生鹅以及黄色不透明不规则块状物质等,并在现场对缴获的物质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黄色块状物质为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李某铤等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诉请

李某铤虽然已承担刑事责任,但经工业松香脱毛处理的生鹅、生鸭已广泛销售,对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基于群体的分散性、个体消费者调查取证的困难性等原因,消费者难以通过私益诉讼获得权利救济。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汕头市检察院经请示广东省检察院批准后,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铤承担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00余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无权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诉求,汕头市检察院在省检察院的指导下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出席二审法庭。省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充分阐明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法律和制度依据,为二审改判奠定基础。

10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李某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万元,检察机关的其他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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