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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广深等10市被定为重点城市
日期:[2021-11-06]  版次:[A04]   版名:[时政]   字体:【

广东印发的实施意见明确,以不高于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价格低于同地段

为加快构建广东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其他城市可结合实际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

■新快报记者 麦婉诗

各地级市要建立租金定价机制

《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同时明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科学布局房源,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结合产业园区、重大企业(含科研教育机构)、重大项目的实际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

《意见》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科学合理做好测算,包括需求群体、符合条件的存量土地与存量房屋、新增用地、房屋租金等。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筹集建设计划。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与“粤安居”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数据对接。

此外,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

广深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不低于10%

《意见》还提到要落实土地、金融、税费、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土地支持方面,提出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要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

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各地级以上市要出台具体的工作指引及激励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可把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税收优惠

税费优惠方面,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意见》还提出,对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租期可放宽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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