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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划定师德红线 11条行为“零容忍”
日期:[2021-11-13]  版次:[A09]   版名:[民生]   字体:【

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敷衍教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在突发事件中擅自逃离的行为

新快报讯 记者邓善雯 通讯员穗教宣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通知,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敷衍教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任何形式的猥亵、在突发事件中擅自逃离、参加家长付费的宴请等11条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

《细则》要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考核、监督等的负责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细则》中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广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十一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1.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6.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8.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或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11.向家长、学生等服务对象借款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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