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黄嘉丰 通讯员梁斯睿报道 车主喝醉酒后,坐在副驾驶上就一定没事了吗?11月15日,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广州一女子在醉酒但仍有认知能力的情况下,将轿车交给同样处于醉酒状态的友人驾驶。最终,其友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获刑,而该女子的行为则被法院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
两人醉酒后开车酿成车祸
案情显示,2020年7月2日凌晨,出租车司机周某在营业时被一辆宝马车追尾。因车辆受损、乘客受伤,周某随即报警。周某称宝马车上下来一男(图某)一女(杨某),两人身上均散发出酒气。
民警到达现场后,起初,杨某和图某谎称是他人驾驶车辆。后图某对醉酒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明,杨某及图某当晚和朋友喝酒,离开时,杨某将自己的车交给图某驾驶。在驾驶过程中追尾周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检察机关对杨某提起公诉,指控杨某犯危险驾驶罪。
根据杨某的供述,其在饮酒后能够步行走到停车处、能够自行上车启动车辆、能够在驾驶员上车后自行从驾驶位走到副驾驶位。结合同案人图某的供述和现场其他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杨某在明知同案人图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车交由图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近日,荔湾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没开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杨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依据的是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经办法官廖秋平指出,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杨某在明知同案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共同故意犯罪的证据标准也要从严把握。本案中如果杨某主观上不知道同案人饮酒,客观上也没有主动将自己的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