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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折扣、谎称涨价!美的集团子公司被罚款9万元
日期:[2021-11-17]  版次:[A15]   版名:[3C周刊]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陈学东报道 虽然罚款金额只有9万元,但对于市值超5000亿元的美的集团(000333.SZ)却是敲响了警钟。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罚款金额较小,罚单的更大意义在于严格规范促销行为,对相关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日前,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被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万元。天眼查APP显示,美的厨卫成立于2001年6月19日,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法人代表为徐旻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日用电器、燃气器具、抽油烟机、消毒柜等。目前,其大股东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持股75%。美的集团的大股东为美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1.06%。后者大股东为何享健,持股94.55%。

处罚事由显示,此前,美的厨卫在“美的净水器官方旗舰店”网络商店对800G净水器商品进行多次促销活动时,采取虚假优惠折价手段和谎称涨价手段,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多条规定。具体而言,美的厨卫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

另外,美的厨卫于2021年1月20日0时-1时和2021年2月1日在“美的厨房电器官方旗舰店”网络商店对商品进行促销活动的过程中,采取虚假优惠折价手段,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

美的厨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规范双11促销行为一直是监管的重点。今年双11期间,市场监管总局下发提示,严格规范促销行为,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方式开展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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