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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突发困难可申请临时救助
日期:[2021-11-26]  版次:[A07]   版名:[民生]   字体:【

《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审议通过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两种类型

《实施细则》明确的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实施细则》规定,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两种对象的认定按《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事由应发生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事由应发生在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符合上述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紧急情况可先行给予救助

申请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生命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申请时无法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但不影响相应事件真实存在的,申请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给予实物救助、临时庇护或资金救助。

《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申请人以家庭名义进行申请的,救助金额=家庭人数×本市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月数。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尽快发放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本市特困人员住院照料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240元/人/日,其他申请人住院照料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120元/人/日。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先行急难救助的,救助标准人均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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