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摄像头→邻居起诉侵权→法院强制执行→以挪代拆
新快报讯 记者高京 杨喜茵 通讯员朱林霞 梁艳华报道 认为楼上住户安装的摄像头侵权了,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冤冤相报的邻里纠纷。记者6月15日获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为小小摄像头而引发的官司,最后成功地解决了这一矛盾。
摄像头可拍摄邻居浴室
居住在2楼房屋的余某认为,楼上住户安装在房屋外墙的监控摄像头所覆盖的角度,能拍摄到自家卫生间,属于侵犯其隐私。为此,余某向越秀法院起诉,提出要求被告拆除涉案摄像头等诉讼请求。被告方称,因在数年前发现原告对其存在侵权行为,故才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防护,也便于留存相关的被侵权证据。
越秀法院开庭审理后,经上门实地查看,认为被告在楼梯间通往3楼门口所安装的摄像头,虽然是利用自有房屋外墙安装,但拍摄角度可涉及原告沐浴间等私密空间,对原告的健康安宁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判决被告限期拆除该摄像头。
被告来了个“以挪代拆”
判决生效后,原告以被告未主动拆除摄像头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提出抗辩,称其已拆除案涉摄像头,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义务,其有权另行安装摄像头用于维护人身财产安全。
无奈之下,法院人员再次执行勘查。查明被执行人并非实际拆除判决查明安装位置的摄像头,而是以挪代拆,将原监控摄像头拆除后,另行改动位置再安装。对此,执行法官约谈被执行人,经沟通才了解到,被执行人挪装摄像头一方面确系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则是因双方邻里关系积怨已久,相互斗气所致。
被告做法不算履行完毕
在对挪装后的摄像头位置进行核实后,执行法官认为新装摄像头虽避免了正对申请执行人的房门,但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因此,不能仅仅因为被执行人已拆除安装在原位置的监控摄像头就视为已经履行完毕,这样既不符合生效判决停止隐私侵权的本意,亦不符合法院定分止争的司法理念,将造成“程序空转”而纠纷未解。而若强制执行拆除挪装后的摄像头,即使能实现短暂拆除目的,也无法保证被执行人日后会否再另行安装监控摄像或采取其他手段。这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邻里后续生活发展。
对此,执行法官认为化解对抗情绪,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纷争才是案件执行关键。确定整体执行思路后,执行法官实施了三步走执行方案,一“引”,引导被执行人充分发表意见;二“疏”,耐心沟通,疏解被执行人心中的郁结;三“导”,循循善诱,释法明理,悉心劝导被执行人主动拆除摄像头,化解邻里纠纷。
最终,被执行人在法官的调停下,主动拆除了摄像头,申请执行人亦到法院提供了现场照片,确认案件执行完毕,并表示经法官开解引导,双方多年邻里矛盾得以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