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方便出行,是众多街坊喜爱的代步工具。不过,如果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有可能需要担责,生产厂家也有可能要担责。这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在案件中,车主小金(化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时发生事故,小金被判自负30%的责任;小金随后再次提起诉讼,向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商索赔,获法院支持。
■新快报记者 杨喜茵 高京 通讯员 苏诣涵 江丽仪
“电动自行车”实为“轻便二轮摩托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重量、速度、电压等指标均有明确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符合的可能属于机动车。当一些名为电动自行车但实际上为机动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驾驶人往往需承乘担一定的责任,而这个责任与电动自行车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属性有关。那么,消费者在承担了交通事故责任后,是否有权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对交通事故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2015年,小金购买了一台某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该车合格证载明,执行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其使用手册主要技术参数载明:整车质量≤40kg,正常负载75kg,最高时速≤20km/h。
2019年1月,小金驾驶该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小金受伤、对方车辆损坏的后果。交通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小金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质量为85kg且无脚踏装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及“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这两项要求,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为“轻便二轮摩托车”,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
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货车司机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有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小金驾驶的是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其所持有的C1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上路未确保安全行驶,负有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需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事人索赔134万元 其中厂家赔18万元
2019年8月,小金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诉请货车司机及其所在公司、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其损失约134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小金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货车司机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70%,小金自负30%的责任。小金未获赔偿金额约为36万元。
此后小金提出,正是因为该电动自行车厂家没有按许可范围和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才导致其在此次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次要责任,故将该厂家诉至法院,要求其以36万元为基数按50%的责任,赔偿其约18万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电动自行车厂家应赔偿小金约18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厂家应保证所生产车辆符合标准
经审法官表示,若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一旦造成交通事故,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将承担更多责任,厂家也可能因此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对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保证所生产车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才能出厂销售,同时要在使用手册上做出符合商品性能的真实描述,否则对于因车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导致出现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