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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 化解案件争议出效果
日期:[2024-02-18]  版次:[A06]   版名:[龙行大运]   字体:【
■赖方方绘图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协议、行政强制等主要纠纷类型,涉及民政、海关、旅游等领域。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上的“关键少数”作用。数据显示,2023年,广东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5万人次,同比增长10.86%,解决案件的成效因而提升不少。

冒名结婚

●错误婚姻登记长达30年

1993年,陈某乙冒用丘某的身份证与钟某在海丰县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1997年,丘某与陈某甲向海丰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

2017年,丘某因个人事务需要,向海丰县民政局申请出具婚姻情况证明,海丰县民政局查询后发现丘某存在两次婚姻登记。丘某自此发现其身份证被陈某乙冒用进行婚姻登记。

其后,丘某与陈某甲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要求撤销被冒名的婚姻登记,均未获解决。

丘某、陈某甲遂于2023年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丘某与钟某的婚姻登记。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期间,海丰县民政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负责人认真听取了丘某、陈某甲诉求,确认丘某被陈某乙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愿协同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因本案起诉已明显超过五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向海丰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依据查明的事实建议该局撤销涉案婚姻登记,海丰县民政局采纳司法建议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丘某、陈某甲主动申请撤诉。从开庭审理到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仅用了三天时间。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冒名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撤销冒名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屡见不鲜。

因不少冒名婚姻登记行为至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实体处理此类纠纷存在法律障碍。本案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作用下,府院加强联动,聚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高效解决长达30年的错误婚姻登记问题,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外身亡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022年,郑某将与其同行的三人(王某、伍某、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团费通过微信发送至何某,由何某代为向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旅行团。某旅行社与何某签订旅游合同,并为该四名旅游者参加旅游保险。

因黎某在旅途中意外身亡,黎某亲属向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荔湾区旅游局”)投诉。

荔湾区旅游局经调查,认定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法,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某旅行社已按要求加以改正。之后荔湾区旅游局仍就该违法行为向某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万元。某旅行社不服于2022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荔湾区旅游局副局长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多次向某旅行社解答事实根据、法律适用以及类案处理,回应质疑,同时认可某旅行社在本次事故处置过程中积极配合的态度,缓解其对处罚决定的抵触心态,有助于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

庭审后,法院认为四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荔湾区旅游局仅以代签书面合同没有书面授权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建议荔湾区旅游局综合考量处理结果。

荔湾区旅游局副局长主动联系,听取并反馈法院关于法律适用、优化营商环境、新冠疫情影响方面的意见,推动落实集体讨论,主动撤销处罚决定,之后某旅行社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行政应诉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负责人可以更直观地了解行政执法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本案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座谈沟通、面对面调解“三步法”,强化府院联动,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应诉,以诚恳态度缓和对立情绪,庭审后主动听取采纳法院协调意见,积极启动纠错机制,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彰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功能。

处罚过重?

●追缴价值231万余元的偷逃税货物

佛山海关认定某石业公司以伪报虚假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决定对某石业公司作出追缴偷逃税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3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某石业公司认为,佛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针对违反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适用针对走私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涉案处罚过重,于2023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了解到某石业公司系因对处罚法律依据认识不清以及认为处罚过重而提起本案诉讼后,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案件协调化解。

庭审中,佛山海关关长详细辨析违反海关监管行为与走私行为两者的定性及处罚区别,让某石业公司认识到其走私行为的违法性。

庭后,法院建议佛山海关关长进一步与该公司深入沟通,促进双方相互理解。最终,佛山海关依法批准该公司延期、分期缴纳应缴货值价款,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资金链危机问题,企业认罚并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对民营企业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巨大,案件处理一方面要维护国家依法打击走私的力度,另一方面要解决企业无法按时缴纳罚款的难题,尽量避免出现企业因执行罚款而倒闭的情形。

法院通过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最终促成双方就执行罚款期限问题达成一致从而化解涉案纠纷,既体现对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原则,又彰显行政执法的理性与温度,提升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接受度及执行效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无证运营

●违法“拉客”行为危害大

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广州北站附近路段招揽乘客并议价车费60元但尚未收取,准备驾驶涉案车辆时被公安执勤干警发现,并移交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花都区交通局”)处理。

花都区交通局经调查后认定徐某无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万元。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都区政府”)复议维持后,徐某仍不服,于2023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期间,花都区副区长、花都区交通局局长分别作为花都区政府、花都区交通局负责人出庭应诉,从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发表综合意见,多次阐明违法“拉客”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使徐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

庭审结束后,徐某主动向法院提交悔过书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不会再犯。为推动本案调解工作,法院向花都区交通局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认为徐某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该局酌情减免部分罚款,以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花都区交通局经集体研究及征求复议机关花都区政府意见后决定采纳法院建议,综合徐某违法行为情节、认罚态度以及缴纳能力等因素同意将罚款数额调低至5000元。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会上,各方确认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笔录,徐某当场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得以协调化解依靠多方合力,双被告行政机关贯彻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负责人均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应诉机关更加注重实质解决纠纷,而且负责人掌握案件症结所在后推动案件协调化解的效率更高。法院创新运用判前调解建议书,助推行政机关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准确理解立法目的,体恤民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本版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通讯员 吴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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