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涵盖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协助区际仲裁财产保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多个方面,涉及电子格式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仲裁程序瑕疵弥补、虚假仲裁惩治等前沿与热点问题。
去年,广东法院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688件,同比增长11%,对仲裁裁决的支持率超过99%。
合情合理
●用户认为仲裁解决纠纷不合理
●法院认为尽提示义务后就有效
梁某注册了名为“最珠海”的APP,在这一APP首页的《用户协议》中显示,要求用户在使用前仔细阅读并理解,特别是关于限制或免除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部分。
该协议第十一条有关仲裁条款被特别标注了下划线:当用户与APP之间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需提交给珠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梁某认为,该条款由APP单方面规定的且仲裁费用较高,这样对用户不公平。所以,梁某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用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地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用户协议》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且诉讼与仲裁同为争议解决方式,虽然两者在审理程序、费用收取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无优劣之分。案涉仲裁条款也未导致用户的合法权益减损或责任加重,判定其合法有效,故裁定驳回梁某的申请。
典型意义: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之一,与诉讼无优劣之分,且其一裁终局的属性对解决纠纷而言更为便捷。网络服务商在其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不属于不合理限制用户主要权利、加重用户责任的情形,只要对仲裁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则该仲裁条款应为有效。
各说各话
●二手房买卖双方起纠纷
●一方提仲裁一方找法院
李某(卖方)与樊某(买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提到,买卖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后还需签署房协及国土部门指定示范文本等文件办理过户,但约定合同的履行以本合同为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再依据签署的房协等内容办理。
此外合同还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的,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之后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又约定合同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时,樊某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但李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樊某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李某与樊某就案涉房产交易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约定了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二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属于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应以该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来认定案涉房产交易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故裁定驳回李某的申请。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涉及房屋买卖、股权转让的纠纷大量存在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并存的情形。在两份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结合交易背景、交易习惯、合同条款等事实认定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了此类案件中对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判标准。
说到做到
●约定通过仲裁解决财产纠纷
●法院裁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连某公司与黄某签订了《职业经理人经济责任书》,约定了黄某的工作职责、薪酬待遇以及考核管理等内容。如果黄某违反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还提到,如有争议,可以去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2022年,连某公司因黄某违反责任书而遭受经济损失,向连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被受理。因此,连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为“执行本责任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黄某作为连某公司的职业经理人,执行时产生的争议,既有因薪酬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有因黄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争议。
虽然劳动争议不属于商事仲裁范围,但因非劳动争议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可以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所以法院裁定“关于黄某因职务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产生的争议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内容有效。
典型意义:公司高管有别于普通员工,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除一般劳动合同条款外,可能还包含涉及公司经营、分红等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条款。因此应当对双方间的争议类型进行甄别。双方产生的非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进行商事仲裁。如果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非劳动争议的财产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
弄虚作假
●为了逃避债务虚构房屋买卖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龙某向黄某借款40万元,黄某为龙某的债权人。随后龙某与其父亲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龙父购买龙某名下房屋,并将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龙父,实际上龙父并未支付购房款。
黄某对上述房屋转让行为提出了债权人撤销之诉,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龙某将案涉房屋无偿转让给龙父,给债权人黄某造成损害,判决撤销父子之间的购房合同。
之后,龙母也提出关于房屋确权纠纷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龙母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由龙父、龙某协助办理房屋共有权证。龙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黄某则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龙某与龙父、龙母在明知生效民事判决已经撤销龙某将案涉房屋转让给龙父的行为的情况下,又签订仲裁协议并提出案涉房屋确权的仲裁申请,属于虚构法律关系,恶意申请仲裁。案涉仲裁裁决结果错误,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故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仲裁的情形,是支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也是仲裁司法审查的难点。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案外人的举证,对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资金流转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充分审查,认定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仲裁的情形,依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秩序。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曾洁赟 李金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