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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旧”改造办法5月15日起施行
日期:[2024-04-18]  版次:[A03]   版名:[头条]   字体:【

适用于已启动的既有改造项目;明确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4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广州市自2015年颁布《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以来,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再次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三旧”改造相关文件,《实施办法》强化权益保障,明确“三旧”改造工作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明确“三旧”改造工作规范

记者了解到,2009年以来广州陆续出台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1+3+N”系列文件,对于推动广州以“三旧”改造为核心的城市更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广州“三旧”改造正处于政策调整期。对于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主要适用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对于已启动的既有改造项目,在改造模式、改造程序等方面继续执行原有的政策。但是,广州原有的“三旧”改造政策文件大部分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且部分文件因有效期届至已失效。《实施办法》是结合广州“三旧”改造工作实际,针对既有改造项目制定的专门的政府规章,明确了改造工作规范,为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提供法治保障。

具体来看,《实施办法》明确“三旧”改造项目是指在本办法实施(即2024年5月15日)前已批复方案或者已引入合作企业的,以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三旧”改造项目。此外,还明确了政府、原权利主体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三旧”改造既有项目的落地实施。

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绿化

《实施办法》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坚持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一是强调“三旧”改造应当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二是要求在“三旧”改造有关规划、方案中明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三是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三旧”改造项目,给予容积率奖励,更好地促进保护历史文化。四是通过项目组合实施,解决历史文化遗产持续保护的资金问题。

同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实现绿色发展。《实施办法》衔接广州科学绿化最新要求,强调“三旧”改造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和树木保护工作,结合实际需求,优化绿地布局,按照规定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在立法中明确集约用地、节能节水、低碳环保原则,助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

建立时限管理机制、强化用地管理

由于“三旧”改造项目情况复杂耗时长,《实施办法》规定广州建立“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机制,加强项目的时限管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届满,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签约要求,旧厂房改造项目未完成协议签订或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其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报有权限的机关重新审定和批复。因政策调整、规划调整、重大公共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前款规定情况的,可以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届满前,向原批复机关申请延期。

《实施办法》设置用地管理专章,从“三旧”改造土地整备、土地置换、用地审批等方面进行全流程规范。对于经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的,《实施办法》规定,由负责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经处理仍无法收回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负责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此外,针对原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现场办理原不动产权利注销的情况,明确可通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委托改造主体办理,提高改造工作效率。

强化权益保障 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实施办法》将公众参与贯穿“三旧”改造全过程,规定建立健全“三旧”改造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在“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强化权益保障,明确“三旧”改造工作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行启动安置房建设,及时妥善做好搬迁安置工作。改造主体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足额补偿后,原权利主体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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