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报道 6月3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挂网发布。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
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发布前已推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立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监管账户时,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账户内资金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及流程等。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按照本通知规定及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实施监管,并将监管账户资金信息及时推送至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将监管账户信息及监管协议推送至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账户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在实施租赁资金监管方面,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监管银行对超过3个月租金和超过1个月押金的资金进行监管,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的时间、租金金额等信息,按照监管协议约定予以释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资金解除监管、予以释放:租赁合同期满的;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租赁关系终止的;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属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住房租赁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划拨支付装修改造房屋等必要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