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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网购警服扮特警 上网炫耀获刑九个月
日期:[2024-12-23]  版次:[A09]   版名:[法庭笔记]   字体:【
■陈凤翔绘图

拍案惊奇

保安自称是特警,网购手铐、警服,拍视频上网炫耀获赞14万,结果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私下微信采购苗木后破产赖账,声称职务行为拒还货款;电梯加装工程频现分包乱象,工人受伤索赔遭多方推诿。本期案例关注无底线追求流量情形、债务纠纷及工伤责任划分问题。法官提醒,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购买警服,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荣害人

●保安假扮特警拍视频博流量

●因一时虚荣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是某保安公司的职员,受虚荣心驱使,他谎称自己当了特警,向亲朋好友炫耀。有一天,短视频APP向他推送了一些警用装备商家的广告,于是他便陆陆续续从平台上购买了特警服、手铐、催泪喷射器、警用肩灯等装备。随后,他穿戴上警用服饰、器械,还迫不及待地拍成照片、视频,上传到微信朋友圈和短视频平台进行炫耀。

即使这样,杨某还不满足。为了吸引更多的流量,他又找商家伪造了人民警察工作证及公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甚至私刻了公章,来增强自己谎言的可信度。

这些“证据”一出,杨某的“特警形象”更加深入人心,他的粉丝数飙升至上万,点赞数也达到了14万。他沉醉在这份虚假的荣耀中,无法自拔。

案发后,杨某坦白了自己的行为,如实交代购买装备的渠道以及商家的联系方式。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果:海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没收杨某购买的所有警用装备。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针对警用标志的监制和管理,刑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为人民警察专用,由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亦不容伪造、变造、买卖。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切勿因一时虚荣而触犯法律。公众应提高辨别能力,如发现非法制贩、穿着和佩戴警用品等违法犯罪线索,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共筑社会和谐安全防线。

工伤赔偿

●工程多次转包后施工工人受伤

●违法分包由责任主体承担赔偿

某小区业主决定给小区加装电梯,他们与科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由这家公司负责电梯加装工程。

接下工程后,科某公司将工程的实际施工任务交给了周某,而周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一位名叫张某的承包商。张某则带着贺某等工人,开始热火朝天地干了起来。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贺某不慎从脚手架平台掉落,受了重伤。事后,贺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调查认定贺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可是问题来了,周某不具有建筑资质及合法用工资格,而科某公司、周某、张某均未给贺某购买工伤保险。

次月,贺某只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科某公司需支付贺某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科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白云法院一审判决:科某公司支付贺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诊医疗费、鉴定费共计26万余元。

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调查报告显示,科某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及合法用工资格的周某承包,周某又转包给张某,张某聘请贺某进行施工,贺某在施工中受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故科某公司应当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因科某公司未为贺某购买工伤保险,应由科某公司向贺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时,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认真审核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并对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预判评估,避免违法转分包或提供挂靠业务导致的不利后果。同时,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主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向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欠债不还

●以个人名义为公买苗

●属个人行为被判还款

冯先生是森某园林公司的股东、监事及工程总监,负责所有工程统筹和苗木采购。有一次,冯先生介绍黄先生向森某园林公司供应苗木,因黄先生属个体经营,无法提供发票,冯先生便找水某花木场作为中间商,与森某园林公司签订合同,提供发票,由黄先生负责供货。

双方交易往来多年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通过电话或微信下单,黄先生备货后送至公司指定工地。经水某花木场与森某园林公司对账结算,水某花木场收钱后再由冯先生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给黄先生。

2021年,森某园林公司破产,欠水某花木场200多万元。冯先生与黄先生对账后确认欠苗款67万元,承诺以名下房产抵债,但未履行。黄先生认为冯先生拖欠货款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清偿货款及利息。

庭审时,冯先生认为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货款应由公司承担,与己无关。双方争论不止,各不让步。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荔湾法院一审判决:冯先生向黄先生清偿货款67万元及支付利息。一审宣判后,冯先生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有二点:一是冯先生购买苗木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二是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否证实买卖关系。

关于焦点一,冯先生主张是职务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先生与公司有交易往来或公司授权其购买。微信记录也未显示其代表公司。虽然冯先生发过“催款事宜联系函”等相关文件,但不足以证明职务行为,且黄先生从未收到公司货款。因此,职务行为主张不成立。

关于焦点二,双方交易习惯是冯先生通过电话或微信下单,黄先生送货至指定工地,双方结算并通过私人账户付款。2021年11月对账单由双方签名确认,证明存在买卖关系。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交易习惯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官提醒,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规避风险,可采取签订书面合同、保留或固定交易凭证的方式保障权益。在一些复杂关系的买卖交易过程中,经手人或代理人不要随便以个人名义去与别人对账或承诺还款,以免陷入风险。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陈澎 胡梦婷 许艺玲 欧阳鸣鹂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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