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晟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晟粤电商科技(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广东晟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债务人广州市博笙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了晟粤电商科技(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晟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晟粤电商科技(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此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晟粤电商科技(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广州市博笙电器有限公司债权的受让方,现要求下列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晟粤电商科技(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特此通知。
广东晟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晟粤电商科技(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1.本清单仅列示截至相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晟粤电商科技(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和解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下表中债权本金余额仅供参考,贷款本金余额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解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4.下列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广东晟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或晟粤电商科技(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系。本通知书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和生效法律文书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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