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另起炉灶”经营同类糖水店,法院判赔15万元,法官提醒——
某餐饮公司的高管悄悄在外“另起炉灶”开糖水铺,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被判赔15万元;买皮衣遭遇商家欺诈销售,消费者获3倍赔偿;一名销售员利用职务之便一年间侵占公司货款共计153万余元,获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本期案例关注竞业禁止、欺诈销售和职务侵占这些打工人常常会遇到的案例类型。
法官提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恪守忠实勤勉义务,莫要抱有侥幸心理,做“脚踏两船”之事;职场打工人则要恪守法律法规,还须秉承“非己之利,纤毫勿占”的职业操守。
另起炉灶
●高管通过其母在外经营糖水店
●所得收入15万元被判归原公司
Y餐饮公司旗下主要品牌“M糖水”是主打特色广式糖水的连锁餐饮品牌,2014年创立,全国有多家品牌门店,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2020年10月,左某入职Y餐饮公司,担任运营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左某负责广州多家糖水铺的运营、采购等事项,并对公司业务有关信息保密。
2021年11月,Y公司方面意外发现,左某从7月起偷偷在外经营“S糖水”。她将公司的糖水配方、制作流程及原材料供应商信息透露给其母亲蒋某,指导“S糖水”运作经营。同年9月,左某还将“S糖水”经营主体正式修改为由其母亲登记注册的某美食店。此事曝光后,左某主动离职。
Y公司认为,左某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她私自在外经营同类型糖水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Y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运营“S糖水”所得收入15万元归Y公司所有。
左某则辩称,她并非Y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未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其次,她为母亲经营的糖水铺提供帮助,并未透露公司的信息和商业秘密。而且,广式糖水的品种及管理模式为市场周知,并非Y公司独有,故不构成侵权。再者,案涉糖水产品不到一个月已全部下架,糖水铺的营业额也达不到原告诉请的15万元。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作为Y公司高管人员,知晓其母设立美食店并对此提供帮助,构成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依法应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收入归入Y公司所有,判决左某支付Y公司15万元。
法官说法:竞业禁止是指禁止或者限制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从事有竞争关系的营业活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另行设立其他公司与其任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行为,违反了高管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因此高管获得的收益依法应当归还其任职公司。
法官提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恪守忠实勤勉义务,莫要抱有侥幸心理,做“脚踏两船”之事,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以次充好
●衣服吊牌竟有“两副面孔”
●法院判消费者获3倍赔偿
职务侵占
●侵占公司货款153万余元
●一销售员获刑四年六个月
谢某在担任某食品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负责销售公司货物和代公司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一年期间侵占公司货款共计153万余元用于个人债务支出。在某食品公司工作人员不断追索下,谢某仅偿还公司7万元。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荔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谢某赔偿被害单位146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职务侵占数额分别达到6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就已分别达到了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的常见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代公司收取钱款或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以后占为己有或携款潜逃;二是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三是利用职务便利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四是制作虚假工资表或者其他费用名目套取公司资金;五是在公司虚假报销费用。
公司预防职务侵占,可采取如下方式:一是规范收款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收款工作,严格落实公司账户管理制度,业务款项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及时掌握资金到账情况,防止款项被截留或挪用。二是加强客户对账监督。针对长期合作客户,设立专人定期对账制度,动态跟踪收款进度,确保资金流转透明可控,避免因业务员单独经手而导致公司对交易情况失管失控。三是及时依法处置。一旦发现职务侵占行为,应迅速收集相关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小叶(化名)在商场逛街时看中了一件皮质上衣,售货员称这件皮衣的材质是进口牛皮,随即小叶以折扣价950元买下,店家开出的销售单中载明该上衣为进口牛皮皮衣。
回到家后,小叶发现上衣的成分标签上印有中外两种语言的介绍,外文翻译过来应为“环保皮革”,即人工皮革,而外挂的中文标签上则印着“进口牛皮皮衣”,两者并非同一种成分。为了确认衣服的材质,小叶联系到当时的售货员,售货员表示标签出厂时就是这样印制,并声称小叶支付的货款在市场上买不到真皮。
在得知上衣并非真皮材质后,小叶觉得自己受到欺诈,故向店家提出退货退款,却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小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服装店退回货款并支付售价3倍的赔偿金。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服装店作为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上衣的成分为“环保皮革”,却在对外销售时在中文标签中标注“进口牛皮皮衣”。结合服装店开具的销售证明以及双方的聊天记录,认定服装店隐瞒上衣真实材质的行为存在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销售的,应当向消费者按购买商品的价款“退一赔三”。
故增城法院判决:被告服装店向原告小叶退回上衣货款950元并支付赔偿购买价款的三倍2850元,小叶向服装店退回案涉上衣。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诚信经营是立足之本,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杜绝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要仔细甄别商品和服务信息,尽量选择正规合法、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并保存好交易凭证,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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