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骑手抢单外挂有违公平 法院一纸禁令立即叫停
日期:[2025-09-01]  版次:[A07]   版名:[法庭笔记]   字体:【
■制图:陈凤翔

拍案惊奇

抢单作弊扰乱平台秩序,顺风载客发生追尾遭遇保险拒赔,租户违规充电引发致命火灾,这些都是因漠视规则或存在侥幸心理而引发严重法律纠纷。

法官提醒,新业态从业者及出租方均应强化契约与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平台规则及法律规定,切勿因一时便利或小利而漠视潜在法律风险。

投机取巧

●科技公司卖抢单外挂设备

●法院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在外卖平台的正常配送过程中,通常是商家和消费者在平台上达成交易,平台生成配送订单,骑手通过抢单来完成配送,从而获得报酬。

但有这么一家科技公司,制造了一款名叫“点滑器”的设备,还大肆销售。这个设备可以模拟人手对屏幕的点击和滑动,让使用它的骑手以远超正常人的速度抢单。这样做破坏了平台正常的派单机制,不仅损害了大多数遵守规则的骑手利益,还导致平台数据失真、配送信息延迟。

据统计,这款设备的销售额已达到几百万元,引发大量骑手投诉,也对平台的声誉和正常运行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于是,平台企业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行为保全,要求该科技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这款侵权产品。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某科技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妨碍平台正常运营,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鉴于涉案行为持续且相关产品销量大,若不及时制止,将导致平台损失难以通过金钱弥补,故法院依法作出禁令。

黄埔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平台的申请,裁定该科技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点滑器”。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外卖行业的健康发展依赖公平竞争环境,骑手因路线熟悉度、时间把控度、劳动付出度不同获取不同收益,从而推动行业形成“多劳多得”的正向生态。

然而,抢单外挂让使用外挂的骑手获得更多订单,既挤占了遵守规则骑手正常抢单的机会,打击了大部分骑手的积极性,更破坏了良性的行业竞争生态,骑手依靠外挂工具抢到超出服务能力的订单而无法按时完成,也降低了消费者体验。

同时,抢单外挂使平台算法失灵,异常抢单数据的增加,导致平台无法精准匹配订单、准确判断市场趋势,还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提升异常抢单的系统识别能力,严重影响企业商业决策和运营。

自食其果

●私家车接顺风单出事故

●未及时变更保险增损失

2023年7月,徐某开私家车接“顺风车”订单时,没注意跟车距离,追尾了前方陈某正常驾驶的车辆。事故导致两辆车一前一后都有损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徐某为自己的车买了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在保险期内。他按合同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部分赔付。理由是徐某私自用私家车接单运营,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风险。

双方协商无果,徐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A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共计4万余元。

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徐某是否改变了涉案车辆使用性质,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经法院调查,徐某在投保后注册成为三家顺风车平台的顺风车车主,共完成行程200余单,收入1万余元,且投保后一个月时间内车辆行驶里程已超5200公里,高于通常家用车辆同期行驶里程。

法院认为,徐某频繁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提供有偿载客服务,已经改变了原有的车辆使用性质,更接近于运营车辆。这种使用方式显著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里程和使用频率,从而导致车辆的事故风险显著增加,超出了非营运车辆的合理使用范围。

关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单等内容载明,被保险车辆为非营业性质,不从事任何营业性活动,因使用性质变更导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已尽到相应提示说明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徐某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通知义务,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投保时务必如实告知车辆用途,购买相应的保险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如需更改车辆用途,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避免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而遭遇拒赔,徒增经济损失。

不纵不枉

●租客违规充电致火灾身亡

●房东已尽到义务无需赔偿

张某甲和陈某是夫妻,也是案涉房屋的房东。他们在楼梯口贴了告示,提醒租户不要在楼梯间、安全出口或者房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也不要给锂电池充电,并且也在楼道里放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2021年9月的一天,租客冯某把一块锂电池放在出租屋的煤气灶台下充电,结果电池发生故障引发火灾。冯某严重烧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冯某的家属张某乙等人认为,房东张某甲夫妇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冯某死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甲、陈某以及电池生产商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张某甲和陈某辩称:起火的锂电池是张某乙和冯某自己所有和使用的,火灾事故和房屋本身的质量没有因果关系。

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案涉事故的起火原因为案涉房屋厨房灶台下中部位置锂电池故障着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房屋不属于公共场所,不能苛责张某甲、陈某每天进屋逐一排查,而且张某乙等人在二审法庭调查中亦确认张某甲、陈某已在楼道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据此,应认定张某甲、陈某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故无需对案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审判实践中,对于出租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范围和程度均存在争议。准确认定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有利于规范租赁秩序、激活租赁市场。

本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出租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案涉事故不存在过错,据此作出的裁决结果既保障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又规制了承租人的无序诉讼。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李德军 陈自琪 粤法宣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