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新规
近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已由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聚焦广东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将全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着力破解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妇女在各领域的合法权益。
其中,《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引发社会关注与热议。其明确,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对此,新快报记者就“广东夫妻可互查房、车”这一规定,专访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小非。
■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黄闻禹
●这一新规的核心目的是什么?
夫妻双方享有同等查询权利
李小非表示,规定的核心目的是落实民法典中的夫妻财产知情权。虽然规定出现在《实施办法》中,但需要特别明确的是,这项权利是双向平等的,夫妻双方都享有同等的查询权利。
她表示,夫妻财产知情权是婚姻家庭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赋予双方的财产权利,在实践当中保障该权利的落地,可查询财产权利就是其中的一个举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夫妻财产共有制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制度。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财产难以严格区分“你的”或“我的”。这一规定正是为了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使其从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可能。
●查询对方财产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以婚姻关系为前提,不构成侵犯隐私
李小非认为,首先只有建立了婚姻关系之后才可以查询。其次,在夫妻财产共有制下,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状况的知情权不同于普通个人隐私,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双方便形成经济共同体,婚前财产也可能与婚姻生活产生关联。“例如一方婚前买房,在婚后还贷,那婚后还贷的这一部分也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李小非说。
有不少网友提到能否更进一步查询对方的债务、存款及证券。李小非表示,目前已生效的法条严格限制了查询范围,规定未在财产范围后加“等”字予以扩展,允许查询的财产类别也仅限于不动产和车辆。
●怎么查?查什么?
无需征得同意,携相关证件即可查询
目前,规定明确的查询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车辆两类财产。查询程序相对简便,一方持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前往相关登记部门查询,而这一过程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李小非表示,值得说明的是,这对广州居民并非全新的制度。事实上,广州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已经实施过类似规定,实践中证明了其可操作性,在非常多的案件当中,当事人都受益于这项规定。在实践中,查询结果在离婚诉讼中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时发现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没有向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披露,法院可据此作出相应裁决。
律师建议
事前沟通优于事后查询
关于如何对待这项查询权利,李小非建议这项规定更应被视作解决纠纷的“后手”,而非首选工具。在决定步入婚姻之前,双方就应主动、坦诚地进行全面沟通与信息披露,这不仅涉及个人的脾气性格、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更应包括财产状况的真实说明——例如婚前是否购置房产、个人经济状况好坏、是否存在负债等。
“婚姻是长久之事,越慎重、越尊重对方,越应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重要决定。”李小非提醒,法律工具是在问题发生后的解决手段,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需要提前打好坦诚与透明的基础,与其依赖事后的查询权,不如在婚姻之初就建立起牢固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