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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总价再补单价?
日期:[2026-07-22]  版次:[A04]   版名:[城事]   字体:【

三元里城中村改造项目招标,三大疑问待解

7月8日,一则来自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的服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其价格令人生疑:采购清单详细列明了四大服务项目的需求信息,但所有分项单价栏全部空白,未公示任何单项限价,公告却直接给出精确至毫位的总预算7822677.40元。

无单项单价为何却能算出精准总价?针对这一情况,新快报记者向三元里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问题。街道方面表示,项目所有服务清单、综合单价均委托第三方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核定,并已于7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补充了各类项目单价的最高限价。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梳理数据后直言,“补发”的单价计算后精确等于总预算,反而更加重公众疑虑。就此而言,街道需要对文件编制、更正程序、信息公开三大问题进一步释疑。

原版清单明细齐全唯独缺单价

精准总价来源成疑

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显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改造及周边范围交通疏导服务招标公告》于7月8日正式挂网发布,投标截止时间定为7月30日9时30分。作为投标报价、预算审核的核心依据,本次招标附带的服务清单仅有工程量明细,唯独缺少分项单价。

根据文件,本次招标的四项服务内容、人员配置、作业周期、工程量数据均公示详尽,唯独缺少分项单价,让精准总价的核算逻辑无从追溯,也是本次争议的核心症结。

根据文件,本次项目招标的内容其中两项为人员值守类服务:一是交通疏导服务,配置21名工作人员实行三班倒作业,服务周期270个日历天,累计工程量达17010个工日;二是内街巡查服务,配置5名工作人员三班倒值守,累计工程量4050个工日。

另外两项为设施配套服务,分别是临时围挡、便民交通设施的采购与布设,清单明确了设施规格、施工工艺及运输、安装、维护等全流程服务要求,其中临时围挡工程量2200平方米,便民交通设施工程量3900平方米。

四项服务工程量、作业标准全部公开,但却没有任何一项公示单价或限价标准。在此前提下,招标文件直接公示出了精确到毫位的总预算金额:7822677.40元。

时隔两工作日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单价要求合规

日前,新快报记者就此疑问采访白云区三元里街道。三元里街道回应称,该项目于7月13日发布《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改造及周边范围交通疏导服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补齐了首轮缺失的价格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更正公告中显示,更正原因为“修改采购需求中主要商务要求,重新发布服务清单”。

此次更正,不仅重新发布带完整单价的服务清单(交通疏导、内街巡查人员服务单价限价均为260.99元/工日,临时围挡限价986.29元/平方米,便民交通设施限价40.1元/平方米),还修正了投标报价规则。原公告仅要求投标人填报总价,无任何单价约束;更正后明确硬性要求,投标人除填报总价外,投标总价不得超项目最高限价,各分项综合单价也不得超官方公示单项限价。

针对“无单价何以出精准总价”问题,三元里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项目所有服务清单、综合单价均委托第三方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核定,具备专业依据与合规性。单价测算严格参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行业标准,结合市场询价、同类过往服务项目价格综合确定,属于包含人工费、管理费、税金、利润、设备运维等全部成本的全费用单价,无隐形收费项目。

律师

面对公众疑虑,街道需要释疑三大问题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为事件简单梳理,招标文件7月8日首次公告,预算金额7822677.40元。随公告附件《服务清单》中,四项采购内容的“单价”一栏均为空白,仅列明单位和工程量。

媒体介入调查后,街道回应7月13日已经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后的《服务清单》补填了四项分项综合单价限价。经核算,《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中的四项分项单价与各自工程量相乘后汇总,金额精确等于7月8日首次公告预算。

郑子殷认为,经过阅读前后两份招标文件内容和梳理事实,三元里街道此次招投标确实存在不妥当的地方,有“先射箭后画靶子”的合理怀疑,若要解除公众疑虑,街道需要对信息公开、文件编制、更正程序三大问题进一步释疑。

问题一

四项单价叠加后与总价分毫不差

为何不一次性公开?

郑子殷表示,公告预算7822677.40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通常意味着该数字来源于各分项单价与工程量的精确乘积汇总。“经核算,7月13日补填的四项单价与工程量相乘后,汇总金额确实分毫不差地等于该总价。”他说,“这恰恰说明采购人在首次公告前,实际上已完成分项测算并形成了明确的单价标准。”他说。

“既然如此,为何在7月8日首次公告时不将分项单价一并公开?”郑子殷认为,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是公开透明,对于近800万元的财政支出,分项单价作为核心商务条件,理应与招标公告同步完整披露,而非在公告挂网4日后再行“补正”。

他直言,7月13日“补发”单价的行为,反而强化了公众对于此次采购是否真正做到公开透明的疑虑。“该总价是否先有“总盘子”后倒推分项?或者分项单价在首次公告时被人为隐匿?”他说。

问题二

单价金额缺失影响报价规则

供应商该如何报价?

郑子殷认为,7月8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严格按服务清单进行填报”,并明确“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这实际上确立了“分项单价汇总决定总价”的报价规则。

“然而,作为报价核心依据的附件《服务清单》,却未填写任何分项单价。这意味着,在7月8日至12日期间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根本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分项报价,投标文件编制缺乏必要的商务条件。”他说,“招标文件内容与附件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属于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内容不完整的情形。”

问题三

更正公告再度改变报价规则

是否造成不公平竞争?

郑子殷认为,7月13日更正属于对投标条件的实质性补充,程序上值得商榷。

郑子殷认为,本次更正并非简单的文字勘误,而是补足了原本空白的分项单价限价,并新增“综合单价不能超过综合单价限价”这一实质性投标约束条件——即投标报价规则从原先的“只受总价上限约束”变更为“同时受总价上限和分项单价上限双重约束”。“对于已经依据7月8日版本开始测算成本、编制标书的供应商而言,这一变更直接改变了其报价策略和成本分配逻辑,显属‘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他说。

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如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郑子殷认为,更正公告仅称“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却未明确已获取旧版文件的供应商是否重新下载新版附件,亦未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在程序保障上存在瑕疵。

“在7月8日至12日期间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报价实质上处于‘盲报’状态。”他说,“而7月13日后获取文件的供应商则获得了完整的分项限价信息,可以据此精准分配各分项报价空间。两者信息获取不对等,已构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条件。”

■采写:新快报记者 梁潇静 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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