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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碰瓷”背后,隐藏几多问题?
日期:[2018-06-11]  版次:[A06]   版名:[评论]   字体:【

■何勇海

换了11家公司,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一年间,聂某没少打官司。据报道,47岁的聂某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时间短则3天,长的有33天。每次辞职后,他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东家”支付加班工资。福建晋江法院近日认定,聂某的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属于“职业劳务碰瓷”,驳回其诉讼请求。

像聂某这样的“职场碰瓷”近年来并不鲜见,劳动纠纷频发的中小企业更容易中招。“碰瓷”者往往具备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有的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有的在领工资时有意逃避签字,有的特意不要社保,事后却高额索赔……总之,这类劳动者并非真正意义的劳动者,其寻找工作岗位的目的并非想为企业创造价值,而是借机牟利。

因此,我们理应谴责“职场碰瓷”行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确实普遍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违背诚信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像聂某那样一年间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也是在严重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是会影响甚至拖累其他劳动者正常依法维权的。

那么,“职场碰瓷”因何出现?表面看,当然是利益驱使所致,一些人为牟取个人利益而弄虚作假、铤而走险。而法院在发现劳动者恶意诉讼时,惩处手段非常有限,“职场碰瓷”的违法成本低,从而有恃无恐。

从根源看,“职场碰瓷”有增无减,还与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有着直接联系。正是因为这些企业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做法,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任意加班……给“职场碰瓷”留下了生存空间,换言之,有些“职场碰瓷”其实是“以恶惩恶”。

要消除“职场碰瓷”,有关部门要呼吁每个劳动者诚信劳动,还要对劳动者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司法对“职场碰瓷”的惩戒功能薄弱、“碰瓷”违法成本低的局面也要改变;尤其是要下猛药整治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通过公正的司法监督构建守法自律的、和谐的劳资关系。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受到损害;如果企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劳动者便会选择“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并不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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