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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一审获胜 获赔188万元
日期:[2018-08-17]  版次:[A08]   版名:[世相]   字体:【

“同人作品第一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天法宣报道 昨日,被誉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等著作侵权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定杨治与出版公司等4被告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01

故事情节不同 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虽然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上述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属于小说类文字作品中的惯常表达,《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在此情况下,《此间的少年》并不会导致读者产生对金庸作品中人物形象产生意识上的混乱,也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02

搭知名IP便车并牟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认为,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结了金庸高度的智力劳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了特定的指代和识别功能,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而杨治利用这些元素创作新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并通过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

“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新的作品,若“同人作品”创作仅为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新作具备新的信息、新的审美和新的洞见,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亦可作为思想的传播而丰富文化市场。但本案中,杨治作为读者“出于好玩的心理”使用金庸大量作品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供网友免费阅读,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尤其是杨治于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其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因此,杨治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03

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就此认为,《此间的少年》一书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杨治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主观过错较大,涉案侵权行为已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亦对金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故法院对金庸诉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杨治等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同时在新浪新闻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向金庸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昨日,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场,庭后双方律师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称要回去与当事人商议研判后再行决定。

金庸诉侵权

金庸所著《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四书(以下简称金庸作品)由三联书店于1994年5月在内地出版,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杨治于2000年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发表于网络。后多次出版。经比对,《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金庸作品相同的共65个,包括郭靖、黄蓉、令狐冲、段誉、乔峰、小龙女等。

2015年12月,金庸诉至法院,认为杨治等侵犯其合法权利,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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