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黄胜龙 林婷 黄健婷报道 9月7日,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韶关中院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李勇、王秀莲有期徒刑各七年,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李勇、王秀莲等16人先后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于2017年6月底至7月初陆续从福建省漳州市转移到广东省乐昌市发展传销业务。
2017年8月至9月,李勇、王秀莲等4名人员安排其他成员先后将被害人黄某、邓某、凌某、向某、陈某等人骗至传销窝点,对其搜身、抢走个人随身物品,登记被害人个人信息,恐吓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对邓某、向某强行灌水,至邓某腰部受伤;安排多个团伙成员对被害人进行轮流看管,并以“上课”和“谈话”方式给被害人洗脑,强迫被害人打电话必须开免提以让他人听见,监视被害人上厕所和洗澡,意图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
期间,团伙成员强制拿黄某、向某银行卡取款,强迫被害人以2800元价格购买虚构的产品。向某、邓某在被迫支付2800元后被允许离开窝点;黄某、凌某、陈某等先后被公安民警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