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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风减税”政策是“及时雨”
日期:[2018-09-20]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张海英

据报道,为保障广大纳税人权益,广东省税务局日前针对台风给企业或个人造成的损失,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在此次台风中遭受的损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的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台风中受损的房屋,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在契税方面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台风“山竹”给广东、广西、海南、湖南、贵州5省(区)的企业和居民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如何降低此次台风给企业或个人带来损失,让受灾企业和个人及时恢复生产生活,是“山竹”过后最紧迫的任务。通过公开报道来看,在上述5省(区)中,广东率先出台了“因风减税”政策,此举犹如一种“及时雨”,对受灾企业和个人恢复元气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些减免税政策,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的成本必将降低,恢复生产的效率将提高。同时,受灾个人也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出税收政策在抗灾救灾方面的帮扶作用。当然,“因风减税”也不是新“发明”,而是相关法律中早已写入的一种纳税人权益。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再如,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资源税类、财产税类法规也有减免规定。

也就是说,广东出台“因风减税”有理有据。但要把这种优惠政策完全落实到位也不容易,既需要受灾的纳税人及时依法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也需要各级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是核准因风损失对税务部门是种挑战,需要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原则。

对各级税务部门来说,既要严格按照此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操作,也要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操作,以防止越权减免税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此外,有人建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应不断扩大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优惠范围,也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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