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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员不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凑年限
日期:[2018-10-09]  版次:[A06]   版名:[时政]   字体:【

省人社厅出台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养老保险缴满15年是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限,然而不少人平时不参保,临退休才希望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的方式来“凑”足年限。10月8日,新快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了解到,该厅联合多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同时以往适用于超龄(退休年龄)职工的8项一次性补缴政策将不再适用。通知自今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通知》,广东省内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同时,《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换言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只要此前未参社保,就无法通过核定工龄、补缴养老保险费等形式来一次性补缴费。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不过,若是企业行为导致参保人迟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人社部门给予单位补缴的渠道和途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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