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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主体在行政审批方面将受限
日期:[2018-10-13]  版次:[A03]   版名:[城事]   字体:【
■10月12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召开。 新快报记者 王彤/摄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召开,市民、企业如不讲诚信后果可能很严重——严重失信主体在行政审批方面将受限

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报道 昨天,《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在广东大厦召开。20位听证会代表和21位旁听人参加了会议,就“社会信用信息的内涵外延如何确定”和“如何处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之间关系”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广东省发改委信用建设协调处处长周少波介绍,今年广东有12家单位和6个市加入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专责小组,严重失信主体在行政审批方面将会受到限制。同时,未来“老赖”在使用高铁、民航、酒店服务时都会有所不便。

严重失信主体受限制项目数量多达八条

社会信用条例的实施将产生什么影响?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相关奖惩措施。

奖励方面,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者以其他形式认定的守信主体可以在政府服务中享受系列VIP待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优先办理、程序简化;政府性资金分配、项目招标、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日常优化抽检和检查频次等。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征求意见稿对其的限制项目达到了八条,包括限制其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核准;限制享受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行为和出境活动;限制相关行业任职资格;限制荣誉评定及金融授信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也会被实施相应的惩罚,使惩戒措施到人。

“老赖”搭高铁乘飞机住酒店都将受限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建设协调处处长周少波介绍,今年8月,广东省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立了联合奖惩专责小组。“在所有成员单位的行政审批中,严重失信主体会受到一定限制。‘老赖’在使用高铁、民航和酒店服务时会有所不便。”

据介绍,省发改委、省政府电子政务办(筹)、省编办为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文明办、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12家单位和深圳、佛山、惠州、中山、江门、肇庆6个市为该专责小组的成员单位。

周少波估计,《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早明年底才能通过。

视点

未成年人考试作弊是否应纳入信用监管范畴?

现场10位听证陈述人中有3位表示,社会信用主体中对自然人的年龄限制应该放开。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代码管理中心副主任陈贤明表示,未成年人在重大考试中作弊,或者在高铁中逃票,都实际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被纳入信用监管范畴中。如果未成年人负有刑事责任,其监护人的社会信用也应受到影响,信用教育应从小抓起。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嵩也赞成取消年满18周岁的限制。“民法通则中,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说,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如果其发生了诸如严重作弊的失信行为,可写入未成年人档案并封存记录,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启封或者查阅。

九成听证陈述人赞成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

广东省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副总经理骆坚认为,信用采集者天然有用最小成本获取最多信息的倾向,而被采集者往往不愿意信息被他人掌握。如果没有信用权,社会信用工作很难突破。

在听证会中,九成听证陈述人赞成对广东的社会信用进行立法。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刘恒指出,现在“黑名单”手段的滥用已经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社会信用本身的信用已值得关注。广东省信用协会常务副会长张红丽则表示,即便没有社会信用条例,市场上也有征信行为、评级行为,目前社会的信用体系比较混乱。如果立法,则可以进行约束。

立法主要针对“公共信用”还是“社会信用”?

社会信用信息具体该包含什么?征求意见稿重点写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信用主体在与政府机关的交往中产生的,而较少涉及市场信用信息。目前,我国上海、湖北、河北、浙江、陕西等地已出台了以“社会信用”或“公共信用”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社会信用与公共信用之争成为听证会一大焦点。

对此,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蒋利表示,如果能对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作出界定,并完善两者的相应采集、披露、应用等方法,则可以采用社会信用的名称。如果界定不清,不如退一步进行公共信用的立法。

○社会信用信息一览○

自然人

其他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信用承诺信息

日常监督检查、约谈等信息

不动产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信用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其他信息

(披露期限:与有效期限一致;如果没有有效期,披露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基础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信息

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其他基础信息

(披露期限:披露至其死亡)

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

抵押、质押登记等信息

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其他基础信息

(披露期限:披露至其终止之日起满三年)

失信信息

税款欠缴信息

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

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其他失信信息

(披露期限:会披露至自失信行为或事件被认定之日起满三年。如果严重失信主体三年后仍未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继续披露直到改正。)

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违反信用承诺制度的信息

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其他失信信息

(披露期限:会披露至自失信行为或事件被认定之日起满三年。如果严重失信主体三年后仍未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继续披露直到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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