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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出错
日期:[2018-10-14]  版次:[A04]   版名:[世相]   字体:【

●层高小于合同约定0.2米

●开发商被判赔偿房款2%

在交了全部购房款,正准备高高兴兴搬入新居,可广州一小区业主却开始忙活起维权。原来是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跟购房合同约定相差0.2米,对此情况买房人能否索赔?

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某花园的开发商。开发过程中,该花园自编号2、3幢方案报建、施工图记载的商品房层高均为2.8米。2015年12月14日,黎某某和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黎某某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上述商品房,层高3米,建筑面积为83.3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65.71平方米。双方未对房屋层高不符约定承担的责任作出约定。

随后黎某某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在进入自己新居后检查发现房屋实际层高为2.8米,这下黎某某心里不好受了,觉得开发商有意隐瞒事情欺骗业主,在2016年6月29日他向该房地产公司发出《关于请求解决层高不足问题的函》,并要求赔偿损失。

2016年7月26日,该房地产公司向黎某某发出《致业主的一封信》,表示没有欺骗业主的故意,只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层高有误,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可对于开发商准备的解决方案,黎某某没有接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的层高为3米,房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实际为2.8米,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该房地产公司支付黎某某赔偿损失款16935.2元。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涉案商品房层高已无法改变,不具备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故应当根据房产公司的违约程度和黎某某受损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鉴于案涉商品房的层高符合报建、施工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足以满足居住的需要,符合正常居住的要求,酌情确定由该房地产公司按照总房屋价款的2%支付赔偿款为宜。(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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