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木须虫
据报道,行人胡某闯红灯过马路,与行驶中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20万元。
行人闯红灯之类的违法行为之所以难以杜绝,一方面是由于行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行人在交通事故中“相对弱势”,往往都是“受到伤害者”,而鲜有像本案一样是“制造伤害者”。生活中普遍倡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要礼让行人;而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经常也基于行人的“弱势”,即使其违法闯红灯却予以较轻的处置。这些做法会在无形中让一些人产生“行人优先”甚至是“违法不会被追究”的认识误区。
在行人闯红灯被撞的诸多案例中,行人获刑的比较罕见,主要原因在于行人闯红灯导致他人严重受伤害的几率不大。而在本案中,胡某闯红灯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行人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被追究交通肇事罪便是基于违法行为的后果而定的。由此案推论,如果行人闯红灯,导致相关车辆避让引发事故而造成的财产与人身伤害,违法的行人也很有可能受到类似的处罚。
此案对我们来说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同时,也是对交通陋习和错误观念的警示:不同人群虽然参与交通的方式不一样,但都是平等的行为主体(即便礼让行人值得倡导),在规则面前并没有特权,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违反法律法规,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样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行人闯红灯被撞获刑”的警示意义,便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