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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优惠落地 个人合伙人可按20%缴纳个税
日期:[2019-01-25]  版次:[A16]   版名:[财眼]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许轩语报道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四部委昨日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看,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以其中的股权转让所得为例,个人合伙人需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中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通知中相关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任一种核算方式的在3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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