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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林志玲姓名宣传“林志玲”化妆品 广州一企业被判赔偿5.7万元
日期:[2019-02-23]  版次:[A09]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田绘 李佳报道 2月21日,新快报记者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就原告林志玲诉被告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颜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林志玲获赔5.7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案中,颜某公司曾使用林志玲的姓名、肖像宣传 “林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颜某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 “林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等13篇图文,当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

此外,还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以第一人称进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绍,并将之与颜某公司及“林志玲”品牌产品宣传相关联。

林志玲认为,颜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

颜某公司方面不同意林志玲的诉讼请求,称颜某公司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并将网站中有关产品全部下架,没有再销售该款产品。此外,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不足10人,关注度极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图文的阅读总量均不超过10人,不足以给林志玲造成损害。

2月22日,新快报记者查询颜某公司的官微,看到全部消息已删除,无法查看此前发布的图文信息。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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