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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免缴个税条件放宽
日期:[2019-03-17]  版次:[A02]   版名:[重点]   字体:【

财税部门新规释放吸引人才信号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6日对外发布公告:进一步放宽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缴个税的优惠条件,释放出更大力度吸引境外(含港澳台)人才的积极信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

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表示,这样调整后,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就更为宽松了,从而吸引更多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

此外,根据公告,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这释放什么信号?

举例来说,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公告还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解释说,这意味着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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