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中小学幼儿园招聘需进行入职查询 曾因性侵害受刑罚人员将不予录用
日期:[2019-05-21]  版次:[A06]   版名:[世相]   字体:【

广州南沙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入职查询的实施细则》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5月20日,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起草并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入职查询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联合公安、教育部门共同建立了入职查询制度,合力建立性侵害联防联控机制。《实施细则》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在招聘人员时需要进行入职查询。检察机关对曾因性侵害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的人员,告知教育部门不予录用。

《实施细则》指出,通过公安机关的全国违法犯罪数据库,对查询对象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全面查询,其范围不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还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确认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不起诉决定,也包括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记录。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在招聘人员时需要进行入职查询。被查询的对象除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还有校外培训机构,既包括公办学校,也包括民办学校;既包括教职工,也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即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人员均纳入查询范围。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三个部门之间搭建了信息数据桥梁,如“教育部门负责发起查询,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查询结果,检察机关监督从提交查询到反馈结果全过程,审查查询用途,对曾因性侵害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的人员,告知教育部门不予录用”。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