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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房屋赠与、网络红包等都要交个税
日期:[2019-06-26]  版次:[A19]   版名:[财眼]   字体:【

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下称《公告》),将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新快报记者 许轩语

根据《公告》,此次由其他所得调整为“偶然所得”的主要为三种类型: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偶然所得”项目适用税率为20%。

需注意的是,在房屋产权相关问题上,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等直系亲属,以及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公告》还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但并未改变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是7.5%。

据了解,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公告》中对网络红包征税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网络红包的征税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时表示,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

但不是所有网络红包都要被征税,《公告》规定,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也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除网络红包外,企业所赠礼品类目中也有部分可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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