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7月9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债的不动产(以下简称执行标的物)清场移交工作,广东高院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不动产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施行。
该《意见》表示,司法拍卖以清场移交为原则,在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标的物清场后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占有执行标的物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拍卖前对执行标的物先行清场。当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限期拒不搬离的,执行法院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停水、停电、停气等,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予以罚款、拘留;仍拒不搬离的,依法强制清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强制清场搬出的财物,由执行法院制作财物清单并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拒绝接收的,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保管,并限期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领取。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逾期不领取的,将财物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承担。
对于重大、敏感的强制清场案件,《意见》指出,执行法院要制定执行预案,做好风险评估,并邀请强制清场工作联动成员单位参与。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见证执行。
记者留意到,不是每件司法拍卖不动产都清场移交,符合不予清场移交的情形(如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法院应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提示并说明原因,此外,拍卖公告应特别告知期限届满前买受人不得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
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仍然继续占有、使用该执行标的物的,买受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