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 广东一男子被控强奸获刑4年
日期:[2019-07-22]  版次:[A07]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7月21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因多次与未满14周岁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广东汕尾陆河县一男子被指控强奸罪,获刑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罗某,男,1996年出生,小学文化,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1月15日被逮捕。

今年4月3日,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罗某犯强奸罪,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系未满十四周岁初中在校生的情况下,仍多次在陆河县河田镇某网吧包间内、住处房间内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据查明,李某为2005年7月出生,当时未满14周岁,在陆河县就读初二。据罗某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2月7日下午,他与朋友范某到河田镇某网吧门口将她接到他朋友范某家中,第二天23时许,三人在范某家中一楼喝酒之后,随后罗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称控制不住自己的性冲动,才跟她发生了性关系,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辩称,被告人主观犯意不大,其与被害人是恋人关系具有特殊性,系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并未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具有从轻情节;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偶犯。

法院于今年6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