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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日期:[2019-08-03]  版次:[A03]   版名:[要闻]   字体:【

合并后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核定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自2019年8月1日起,广州市原农转居参保人员(下称参保人)并入广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合并后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核定 。

可按两种标准缴费

合并后,原农转居的参保人如何缴费?《通知》明确,参保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可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缴费基数继续以不低于广州市执行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缴费比例为24%,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8%;政府每月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对应标准给予补贴。参保人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经济组织、个人和政府资助)全部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参保人也可不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申请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每月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缴费办法一经选定不能再作变更。

《通知》明确,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由市财政局安排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明确由财政承担的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将“就高不就低”

《通知》表示,《通知》实施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通知》实施后,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参保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的待遇如何核定?《通知》规定,达到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分别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原农转居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核定其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当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高于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核定的金额发放。

当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高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时,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核定的金额发放,高出部分设为过渡性养老金,由市、区财政出资支付。其中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办法核定基础养老金时,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通知》实施时对应的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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