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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屋内放火想引男友回家 虽未伤人却已构成放火罪
日期:[2019-08-06]  版次:[A09]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实习生刘慧丹报道 深圳男子钟某的房屋起火,经认定为人为放火引起的。可没想到的是,放火的竟然是自己的女友施某。因犯放火罪,施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施某不服提出上诉。8月5日,记者获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2017年10月25日,施某和钟某两人吵架后,施某找来打火机,在房间次卧的床上点燃了她买给钟某的衣服,并拍下照片发给钟某。

看到微信消息之后,男友钟某马上报警并赶回住处,到家后打开房门,同民警以及小区物业将次卧的明火扑灭。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人为放火引起。

此外,经鉴定,施某患有“适应障碍”,该病症属轻性心理障碍,并非精神病;案发时,施某实施涉案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精神病症影响,在正常范围。施某在案发后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记者从判决书获悉,施某放火的地点是在居民楼的住处内,该住处所在的居民楼共30层,共有174户,被告人放火的现场有许多易燃物,而且民警和物业人员及被害人到达现场后动用了消防栓才将火浇灭,足以证明被告人放火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龙岗区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施某提出上诉称,事发当日,其点燃枕巾和衣服的行为纯属偶然,她发图片给钟某的目的是想让钟某回家化解矛盾,而且现场情况一直是可控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一般的放火行为。经查,上诉人施某在居民楼内放火的犯罪事实,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民警和物业人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才避免了更为严重后果的发生。最终,深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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