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给临期食品一个“法律身份”
日期:[2019-08-09]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李英锋

据《人民日报》报道,市场价169元一箱的进口品牌矿泉水,99元能买2箱;进口的东南亚产白咖啡30元3盒;来自欧洲的面包干价格9.9元一箱……周末的傍晚,位于北京西单商业街的一家进口食品店里很是热闹。同样是进口食品,因为保质期限临近,商品会以明显更低的价格出售,吸引了不少消费者。

从线下不断生长的门店到线上陆续兴起的平台,近两年来,临期食品成了一些商家看中的“财路”,有的商家甚至直接让剩余的保质期限成为商品价值的折算依据。这些以往让食品厂商、经销商和商超门店都头疼的问题,似乎有了新的解决办法。

所谓临期食品,是指即将达到食品的保质期限或失效期限,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严格地说,临期食品属于符合保质期要求的安全食品。然而,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对临期食品供需信息和安全信任的不对称,临期食品一度成为一种尴尬的存在,很多消费者曾将临期食品与过期食品画约等号,心有质疑抵触,望而远之,而不少商家面对临期食品也是左右为难——弃卖甚至销毁临期食品是对食品质量、新鲜口感的严格把控,是与消费者建立信任关系的重要举措,但让尚在保质期内、尚有使用价值的临期食品彻底退出流通,也是成本的损耗,是资源的浪费,并不符合市场营销规则。其实,处理临期食品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全球每年浪费大量的食物,其中一大部分是临期食品。在规则允许的框架下,以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安全为基础,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开辟一条临期食品流通通道,既能给消费者带来价格实惠,也能降低商家的库存、损耗压力,减少资源浪费,可谓多赢之举。

但有一点我们应该明白,目前临期食品还只是一个消极的商业概念,并不是统一、标准的法律概念、监管概念。《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类法律法规中均未对临期食品专门加以调整,2009年制定的《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虽然要求,基层监管部门应督促商场、超市等企业针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但该制度属于规范性文件,层级效力不高,在现实中未得到有效落实。另外,一些地方也曾针对临期食品出台过相关规范,采取过一些动作,但实质内容和形式差别很大。比如,广州市出台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是由原北京市工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上海的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则由监管部门指导商家制定,还有一些地方规范属于倡议、公约、指导意见的性质。地方规范的性质、效力不一,对临期食品的概念定性、标准划分、管理方法也有差异,无法凝聚起强有力的商家自律共识和监管共识。

我们有必要给临期食品一个正式的“法律身份”,建议立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推动临期食品“入法”,通过修改《食品安全法》、出台专项实施细则(或地方法规、规章)、行政解释等方式,对临期食品做出专门调整,明确临期食品的概念、性质、临界分级标准、销售及贮存要求、明示告知义务、不得纳入临期食品或必须移出临期食品的情形、违法销售临期食品的法律责任等。临期食品有了“法律身份”,商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都能做到心中有数,在经营、监管、维权过程中都有法可依。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