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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担责
日期:[2019-09-15]  版次:[A04]   版名:[世相]   字体:【

●租户家中电动车着火致一死三伤

●房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担责

不少出租屋租户有一种不好的习惯:将电动车带到家中充电,殊不知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这不,中山市就发生了一起电动车在家中着火的案件,造成租户一家一死三伤,租户向房东索赔104.35万元。到底房东是否需要担责?看看法院如何判。

房东高某在中山市沙溪镇豪吐村有一间出租屋,从2003年6月起,敖某和妻儿一家四口就租住在这间出租屋内。

2016年3月30日清晨,敖某一家人所居住的405号房发生火灾。敖某妻子张某表示,平时会在出租屋内给自己的两辆电动车充电,事发当晚,两辆电动车靠门摆放,清晨5时许,她起床上厕所发现门后部位起火。这次事故造成敖某、张某及其女儿一共三人受伤,敖某儿子因呼吸衰竭死亡。

2016年5月13日,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沙溪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根据这份文件,起火部位为405号房间靠西南墙侧电动车的位置,起火原因为该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电动车和旁边可燃物品并蔓延成灾。

敖某等三人受伤后被送往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敖某住院了34天后因无力支付治疗费用被迫出院,靠偶而到诊所拿药、打针等维持治疗。

因与房东高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敖某等三人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共计1043565.8元。

在事发后,房东高某预先支付了5万元给敖某一家应急使用。高某认为,火灾起因是原告房内电动车起火,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的原因所造成的,与第三人没有关系。

经了解,在高某向敖某出租的出租屋内并没有放置灭火器等设备,高某提出有4个灭火器放置在士多店里,不过该士多店距离出租屋80米,且事故发生时,该士多店并没有开门。

地点: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敖某一家承担主要责任,房东高某承担20%赔偿责任。扣减事先支付的5万元,高某须向敖某一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元165594.36元。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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