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 通讯员粤仁宣报道 2月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允许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延期办理社保缴费等业务。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同时,《通知》提出,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