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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价格要低于自来水
日期:[2020-06-10]  版次:[A09]   版名:[民生]   字体:【

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广州出台指导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蒋翰林 通讯员赵雪峰报道 为规范再生水价格管理,广州市印发《广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推动城镇节水减排、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具体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定

《意见》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废水经过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可应用于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非饮用水。《意见》适用于广州市内通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水回用系统生产、销售、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

《意见》指出,再生水费由再生水营运管理单位直接向再生水用户收取。据悉,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较严值的再生水,其价格以合理补偿成本、保持合理比价、低于自来水价格为原则,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再生水用户对再生水水质有特殊要求、需要深度净化处理的,其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意见》明确,再生水价格由设施运营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再生水设施运营成本包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再生水和自来水

供水系统相互独立

《意见》还明确了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设立易于区分的标识,再生水的出水口、取水点及敞开式生态景观利用场所均应设置防护措施,并做好警示标识,防止误用,再生水和自来水供水系统相互独立。

在再生水运维、管理监督等方面,由市水务部门加强全市范围内再生水利用的指导管理和宣传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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