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人死为大”的观念碰到法治精神 “和稀泥”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日期:[2020-09-04]  版次:[A04]   版名:[城事]   字体:【
■新华社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切实矫正“谁死伤谁有理”等错误倾向

新快报讯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强调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过,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为此,以“两高一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的方式,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发布会上提到,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长期以来,一些案件存在“人死为大”“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导向干扰执法者判断的情况,而发布会上明确传递出涉及正当防卫,公正的裁判应向“和稀泥”说不的信号!

姜启波提到,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比如说,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也强调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解读

什么是 “不法侵害”

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

的“时间”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案例1

酒后排队登机插队被打伤

打人者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在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中,依法认定一方当事人为正当防卫,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8月13日晚,犯罪嫌疑人程某、钱某酒后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乘坐航班排队登机期间插队,被排队等候的郭某言语制止,犯罪嫌疑人钱某遂上前殴打郭某,郭某抱头防卫并将身前的程某推向前方致程脸部撞碎玻璃橱窗并受伤。后程某持玻璃碎片和钱某继续殴打郭某。

经鉴定,程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郭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郭某、程某、钱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白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白云区检察院受理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认定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白云区检察院认为,程某、钱某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程某、钱某二人酒后,又是在机场登机口这一特定公共场所,因排队琐事而对郭某实施殴打,其中程某受伤后还持碎玻璃与钱某共同再次殴打,程某、钱某二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同时,郭某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郭某维护登机秩序的规劝,没有与对方斗殴的故意。程某、钱某二人的行为从排队争议到殴打侵犯他人人身,呈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紧迫性。在钱某对郭某实施殴打过程中,郭某将程某推向橱窗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因此该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此外,郭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白云区检察院表示,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案例2

被打两耳光却持刀砍人

判故意伤害罪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7件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件,其中一宗为广东佛山刘金胜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

黄某甲来到其兄长黄某乙的水果店,告知黄某乙,她被刘金胜打了两耳光,让黄某乙出面调处其与刘金胜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

于是,黄某乙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由黄某甲带领,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金胜的租住处。

黄某乙质问刘金胜,双方发生争吵,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金胜一耳光,刘金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黄某乙逃离现场。

李某某见状欲跑,刘金胜拽住李某某,持菜刀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

毛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随即上前劝阻刘金胜,毛某某、陈某某抱住刘金胜并夺下菜刀后紧随李某某跑下楼报警。

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经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

黄某乙、李某某各打被告人刘金胜一耳光,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此种情况下,刘金胜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金胜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版撰文: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