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向其会员单位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下称《自律公约》),其中规范了催收外包、催收行为、内控等方面。在催收行为上,有了更为具体的定量的规范,如不得夸大或者编造事实误导借款人,不得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每天联系债务人最多不超过五次等。
■新快报记者 许莉芸
催收外包机构从业人员需要无犯罪记录
一直以来,催收外包公司门槛较低,因此在追偿过程中难免存在不规范的行为。《自律公约》中就规定了金融机构选用催收外包机构应选取经营状况良好、合规管理健全、人员配备充足、服务品质优良的催收外包机构开展合作。而且催收外包机构及其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催收从业人员需无犯罪记录,未被人民法院、“信用中国”网站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相关违法记录名单库,在委托催收信息库无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针对具体催收行为,《自律公约》要求催收外包机构及其催收人员应对催收过程进行完整录音,在客户配合的前提下进行录像,记录应包含催收外包机构及其催收人员的名称或工号、催收时间、地点、催收对象等内容。如果催收外包机构安排与债务人、无关第三人面谈,催收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在催收过程中,催收外包机构及其催收人员应如实告知欠款余额、催收事由、相关法规,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逾期未还款或不还款的后果。不得故意夸大或编造不存在的事实误导债务人。
禁止暴力催收 同一债务人一天最多联系5次
同时,禁止暴力催收,恐吓、辱骂、非法侵入住宅等;不得隐瞒身份,冒充国家公职人员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自律公约》中特别提到个人信息保护,不得侵害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不得未经允许泄露债务人或无关第三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催收外包机构及其催收人员还要严格控制外呼时间和频率,不得骚扰债务人和无关第三人。并给予了定量的规定,如每日晚10时至次日早8时为禁呼时间,催收外包机构及其催收人员不得联系债务人、无关第三人,与债务人、无关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日内5次联系同一债务人、无关第三人未果的,当天不得继续联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