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实习生刘慧丹 通讯员云法宣报道 两名酒后乘客深夜打出租车,司机送他们到目的地,不料乘客和司机因车资问题起了争执,司机为免生事,于是提出免费送他们回始发地。殊不知途中一名乘客自行跳车受伤,司机被指控过失致人重伤罪。
一审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司机不构成犯罪,遂作出无罪判决,此后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广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因车资起争执 返回途中乘客跳车
2016年7月20日2时28分,邓某和朋友陈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喝完酒后,搭乘一辆出租车前往白云区江夏牌坊。
到达后,出租车司机李某提出全程车资为51元,邓某、陈某二人却表示车资太高了,认为平时打车过来最多十几元,而且司机并没有将两人搭载到江夏牌坊,于是拒绝支付车资并下车要离开。
司机李某立即下车阻拦两人,并拨打“110”报警。在三人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李某于是提出:可免费将两人送回始发地。
在出租车开回始发地时,邓某两次要求下车,李某都没有答应。当李某驾车通过黄石东路交通岗驶入云城西路临近一个交通灯时,邓某突然从车右后门打开的车窗处跳出车外,陈某发现后要求李某停车。李某驾车继续行驶几百米后,停下让陈某下车,后驾车离开。
经鉴定,邓某跳车导致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次日,李某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李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邓某跳车了,是另一名乘客告诉他才知道,知道后没有马上停车处理是因为怕停车后,两名乘客一起打他,于是便行驶一段路后停车。
对此,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司机李某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乘客受重伤是自行跳车所致
经审理,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系因被害人邓某拒绝支付车资引起的,邓某的损伤亦是其自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所致,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有危险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司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其驾车行为与邓某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成立,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过失,且拒不停车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本案提起抗诉。
广州中院认为,李某在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邓某的损伤系其自行从乘坐车辆的后座车窗跳出所致,李某拒不停车的行为与被害人邓某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故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