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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租客公寓内猝死 家属索赔47万被驳回
日期:[2020-11-14]  版次:[A10]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云法宣报道 一男子被发现在出租公寓内死亡,警方初步判定为猝死,家属认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公寓经营者赔偿。公寓的经营者要承担责任吗?11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宗案件判决结果。

2019年5月19日21时,某公寓内,老板曾某因顾客刘某未支付当日租金,于是去敲门催收房租。此时,房内灯光亮着,但却无人应答,曾某觉得不对劲,便用公寓房间总卡打开房门。一开门见到的景象,吓得曾某腿软,租客刘某半躺在床上,鼻腔内有异物堵塞,鼻口处有气泡,床边有呕吐物。曾某赶紧拨打了120并报警,急救人员到场后证实刘某已经死亡。公安机关技术法医到场勘查,调查资料显示现场无打斗等被侵害痕迹,初步判定为猝死。

面对刘某的死亡,父母痛心不已,他们认为公寓经营者曾某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其未在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且未及时发现住宿人发生意外,以至刘某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曾某支付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30%,即47.3万余元。

记者从白云法院获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刘某父母主张曾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满足民事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存在加害行为,发生了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发现房间内并无打斗等被侵害的痕迹,已排除刑事犯罪的可能,并经法医认定刘某的死因为猝死,刘某的家属对死亡原因亦无异议,无证据证实曾某存在侵害行为。同时,刘某在租住的房间内猝死,房间系其使用的私密空间,曾某作为公寓的经营者亦不能擅自进入,曾某无法预见刘某存在身体不适或可能发生意外。

法院认为,曾某不存在侵权行为,亦无证据证实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刘某的死亡没有主观过错,曾某经营的公寓未进行工商登记及未在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与刘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刘某父母主张曾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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