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对张远锋等11人涉恶案作出终审裁定
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黄嘉丰 通讯员粤法宣报道 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远锋等11人“套路贷”涉恶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国扫黑办对第六批38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该“套路贷”案在列。在本案中,张远锋先后通过非法手段对河源、惠州两地的13家公司及相关个人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犯罪数额高达8.7亿元。
今年6月3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远锋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各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远锋以自己和家人名义先后成立10余家公司,安排家庭成员在公司任职,实施骗取贷款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2004年至2018年,张远锋等人利用惠州、河源地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急需资金周转的心理,以收取“砍头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制造或诱骗被害人配合制造虚假证据、要求借款人将还款转入第三人账户、借助诉讼和使用软暴力等“套路贷”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大量财产。
截至案发,张远锋先后通过非法手段对河源、惠州两地的13家公司及相关个人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犯罪数额高达8.7亿元,从中攫取了巨额的非法收益,致使多个楼盘无法正常施工、销售、交付,数百名业主因不能如期接收物业,四处上访、维权,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