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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延报火情22分钟 负责人被行拘十日
日期:[2021-01-23]  版次:[A09]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黄嘉丰 通讯员莞消宣报道 近日,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东莞市桥头镇禾坑村禾石路6街某塑胶制品厂发生火灾,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到场处置,现场火势于当天11时得到控制,所幸无造成人员伤亡,但厂区被大火烧成废墟。

经东莞市公安局查明,该事故之所以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其主要原因是报警不及时,错过最佳灭火时机。该厂负责人温某于当天8时50分发现火情,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组织员工使用灭火器扑救15分钟后,燃烧面积持续扩大,火势呈猛烈燃烧状态。至9时12分,由工厂员工自行报警,此时从发现起火到报警已间隔超过22分钟。温某作为该厂负责人,延误救援时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公安机关决定对温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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