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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小黄鸭” 仅颜色相同 其余不一样
日期:[2021-04-27]  版次:[A03]   版名:[城事]   字体:【
■被诉侵权的“核桃小鸭”(左);请求保护的“B.Duck”(右)。通讯员供图

新快报讯 记者黄嘉丰 通讯员潘玲娜 李艳报道 近日,两只憨憨可爱的“小鸭子”来法院了,香港森科公司的“B.Duck(小黄鸭)”与一只叫“核桃小鸭”的黄色小鸭,因为著作权起了纠纷。4月26日,新快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已生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Duck”与“核桃小鸭”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设计理念也有较大差异,二者不是实质性相似的作品。硬核桃公司与高意美陈公司举办的展览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德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虽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但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两者的创作者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两者相同之处是以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相似之处是以类似的“水蜜桃”形状塑造头型。但上述相同或相似表达早在林亮先生创作的鸭子等在先作品中已经出现,并非“B.Duck”所独创。两款鸭子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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