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表决通过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开发商对楼盘乱取名,最高可罚款10万元。
据了解,《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自1999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广州市地名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对幸福生活需要水平提升,规定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发展需要。有必要在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市地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新的地名管理工作规定。
地名到底应该怎么取?《规定》明确了8种情形,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明确易懂、含义健康,不得使用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含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以地名命名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同时,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简称、特定称谓;不得使用企业字号、商标、产品名称命名公共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避免同音、近音,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一些开发商为促进销售,制造噱头,一些建筑物、住宅区建设、销售过程中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现象屡屡出现。《规定》注意到这一问题,明确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保持一致,并在广告版面显著位置标明有关建筑物、住宅区的标准地名及其地名批准文号。
《条例》明确,违反上述规定,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