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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文物,获刑兼赔偿4万多元修复费用
日期:[2021-10-23]  版次:[A10]   版名:[世相]   字体:【
■遭盗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大田古民居敦伦堂”。

■被损坏的木雕彩绘构件。

此案系广东首例文物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新快报讯 记者黄嘉丰 通讯员晏恒 邢曼报道 10月22日,新快报记者从广东检察机关获悉,此前由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省首例文物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两名被告人因盗窃文物分别获刑一年,同时被判令赔偿相应的文物修复费用。

今年4月某日凌晨,云浮市云安区高村镇发生了一起文物失窃案。梁某某、曾某甲伙同曾某乙等人密谋后,驾驶面包车去到位于高村镇大田村委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大田古民居敦伦堂”,使用破拆工具将堂内三件木雕彩绘构件强行拆下盗走,对构件整体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坏。随后,梁某某、曾某甲将赃物进行倒卖获利。经广东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的木雕彩绘构件属一般文物。

二人归案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云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除应依法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外,二人的盗窃行为对历史文物原貌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0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要求检察机关探索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为此,承办检察官参考借鉴同类典型案例的经验做法,以修复文物所需费用作为请求赔偿数额。经与鉴定机构多次沟通,考虑被损坏文物等级、损坏程度、文物价值及修复所需材料、工艺等因素,最终确定了文物修复的具体费用。

随后,云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云安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判,以梁某某、曾某甲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且判令两被告人连带赔偿文物修复费用共40160元及鉴定评估费6000元。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经办检察官还就文物后续修复问题与区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衔接,督促其履行职责,尽快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文物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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