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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前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日期:[2021-11-19]  版次:[A08]   版名:[时政]   字体:【

《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日前,《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挂出,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应当征得收件人的同意。

鼓励小区安装快递快件箱

草案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高等院校、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业广场等单位,应当根据用户分布情况预留安装智能快件箱的公共服务用地,并鼓励建设用于接收和投递快件的末端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高等院校、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业广场等未预留安装智能快件箱用地、未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人通过调整现有公共区域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推动本单位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应当对小区内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智能快件箱的建设和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结合乡村振兴,草案还提出,优先支持快递企业进驻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推进乡镇(街道)快递服务网点标准化建设。

快递车发生轻微事故灵活处理

针对快递“进门难”问题,草案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等物业单位应当为快递员及快递车辆在进入管理区域、在物业单元外临时停靠、为用户投递快件等方面提供便利,不得针对快递服务收取额外费用。

为加强上路快递车的管理,草案明确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出台前,对于符合行业标准并已按照本市管理要求发放快递专用号牌的电动三轮车,视为已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允许在本市范围内依法通行。

草案表示,快递车辆在运输、投递快件途中发生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时,如车辆无应当予以扣留的情形且驾驶人无不得继续驾驶的情形,现场处置的交通警察在完成取证后可先予放行。

草案明确,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应当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

草案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快递面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草案还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网络订单应用程序中,向用户公布快递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快递员上门揽收快件的,应在寄件人填写快递面单前向其出示。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不得野蛮分拣,禁止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此外,草案还明确,在实名收寄的同时,快递企业应采取对个人敏感信息去标识化、定期对快递面单进行集中销毁、逐步减少使用纸质面单等保护措施。

不得对快递员进行人身攻击

在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草案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快递企业对其主营业务及相关岗位的员工,一般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同时,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企业已购买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他保险为由替代或者免除参加社会保险义务。

草案明确,用户不得对快递从业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者人格侮辱,否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用户无正当理由,通过反复申诉、投诉等方式向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索取不当利益的,属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为企业,收到投诉时,要先调查,员工没有过错的,企业不得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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